交银施罗德启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5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835号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
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九、基金的投资................................................60
十、基金的财产................................................6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0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7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3
十六、风险揭示................................................9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0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二十三、备查文件.............................................136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启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启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启汇混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启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启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启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25、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李定邦(Lieven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
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渣打银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6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历,2014年至2015年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2018年9月12日起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
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
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
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
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
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
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
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
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网址:br/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网址:br/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100000)
客户服务电线br/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6日证监许可【2020】835号文准
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除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20年6月
29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中
的“(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2)销售渠道: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销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4)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
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
(2)认购费率: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1.2%,则可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0/1.00=98,824.2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本基金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10.00元,则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本基金100,000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认购费率为0.48%,则可
认购份额=99,522.29/1.00+10.00/1.00=99,532.29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
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
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
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
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
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
指的是30个自然日。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申购份额=(100,000-596.42)/1.0400=95,580.37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580.37份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运用修正后的投资时钟分析框架,自上而下调整基金大类资
产配置,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
础上,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取投资
投资理念和严谨的分析方法对经济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基金资
产在沪深A股、港股、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的初步分配比例。同时,
再辅以投资时钟模型以及周期轮动理论“自上而下”对各类资产配比进行灵活调整,
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在有效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
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上”
的主动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
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率(P/E)、市现率(P/CashFlow)、股价与每股自由
现金流比率(P/FCF)、市销率(P/S)、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润比率(P/EBIT)、
经营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投入资本回报
因素不同,本基金将借鉴市场通用估值理念,针对不同类型公司以及公司发展中所
处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
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
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
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
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
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
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
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
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师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易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4)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